[所见所闻] 工作群恶意发布未加查证信息,陕西一会计损害他人名誉被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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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4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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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王某系同一物业工作人员,张某系该公司经理,王某系公司会计,因性格不和加上工作分配问题时有争执,后王某擅自在双方所在的工作群发布不当言论,内容有“称张某逼迫其作假账,恶意套取公司资金,王某拒绝后,张某便处处威胁以各种手段逼迫其离开单位”,同时在单门张贴辱骂张某的文章,长期散布张某与事实不符的言论,给张某的工作、生活、名誉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故张某以名誉权为案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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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公民、法人的荣誉,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该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认定。

自然人享有名誉权、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自然人的名誉。本案中,王某以书面方式在单位群内发布未加查证的信息,并在单位楼门口张贴侮辱张某的文章,张某人格尊严受到损害,应认定为侵害了张某名誉权。故张某有权要求王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同时考虑到王某的行为所造成的影响仅在单位范围内,故王某应当向张某当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书已经生效。
(来源:二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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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4 11:07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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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4 11:29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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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5 05:14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
脑子不好使{:qqemoji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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