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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标志着陕西省反家庭暴力工作迈出了历史性一步。
我国一直高度重视公民在家庭中的权益保护,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直接危害着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婚姻家庭破裂,给子女成长带来负面影响,而且容易引发刑事犯罪案件,危害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反家庭暴力工作,早在2002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反家庭暴力工作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地方立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根据反家暴法,结合我省实际,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正式制定出台反家暴法实施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家庭暴力是严重侵害妇女儿童的突出社会问题。陕西省妇联系统信访统计数据显示,家庭暴力一直是妇女群众上访投诉的主要内容,数量也一直占据婚姻家庭类投诉的首位,约占36.7%左右。因家暴的隐蔽性和受家丑不可外扬传统观念的影响,家暴问题一直是妇女儿童维权的重点和难点。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在基本概念方面,进一步细化家庭暴力行为和种类;在具体制度设置上,如告诫制度、保护令制度等的实施上还可以结合实际进一步具体规定,增强操作性;在反家暴工作环节设计上,民政、公安、法院、医疗、教育等部门的职责还可以进一步明晰。
这些内容通过制定实施办法,使之在我省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既保证了法律的有效实施,又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实施办法共三十七条,从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救济、行为矫治、司法救济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坚持问题导向,立足陕西实际,做好制度设计。(一)明确政府职责,从人、财、智、责方面保障反家庭暴力工作。为保障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能够顺利运行,实施办法在人员、经费、技能、责任四个方面明确了相关内容和措施。如第二十条明确了首接责任,要求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介工作,不得相互推诿。(二)强化多部门合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高反家庭暴力工作合力。围绕反家庭暴力工作,实施办法确定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统筹,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多部门协同,各级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多个单位参与的合作机制,并在第二十九条对政府各相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妇女联合会等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信息共享做出规定。此外,实施办法还明确了行政机关、有关单位和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加害人心理干预及行为矫正等救助服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反家庭暴力工作方面专业性、灵活性的特长。(三)以有利于实施为导向,细化防治举措,增强可操作性。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一些地方的经验表明,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具有一定的威慑力,作为法律明确提出的两项重要的反家庭暴力措施,其实施效果对保护受害人和反家暴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鉴于此,实施办法做了进一步细化。在告诫书方面,实施办法明确了公安机关应当出具告诫书的情形、告诫书的具体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及有关信息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针对实践中部分加害人拒绝签收告诫书的情形,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加害人拒绝签收的,不影响告诫书的效力。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方面,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为前提。这一规定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再次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仅在于保护受害人不受再次家庭暴力的伤害,更有防止潜在的严重家庭暴力发生的作用。发生了家庭暴力,或者存在发生家庭暴力的危险的,当事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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