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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近期,随着优化调整疫情防控相关措施的出台,部分抗病毒药品、相关防疫医疗器械用品等成为社会关注和消费者购买的热门商品。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相关防疫类药品及防疫用品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价格秩序,现依法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相关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陕西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群众利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 二、各相关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加强价格自律,正确行使自主定价权,准确核定生产经营成本并做好记录,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类药品用品,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依法禁止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 (五)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各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不得直接或变相强制捆绑销售或搭售其他商品,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五、各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排名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仿冒混淆。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字号等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消费者,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各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一线销售人员法律法规培训,不信谣、不传谣,正确引导群众防护疫情,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全市各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医药用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同时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经营者和行业组织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有关票据凭证,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9日 (来源:渭南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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