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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8日23时许,丁某辉驾驶陕E327XX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胜利大街与前进路十字西,被临渭交警大队四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5mg/100ml,经查询,丁某辉同时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即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上路行驶的行为。
[color=rgba(0, 0, 0, 0.9)]法律法规引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 [color=rgba(0, 0, 0, 0.9)]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共罚款1500元。 [color=rgba(0, 0, 0, 0.9)]
[color=rgba(0, 0, 0, 0.9)]临渭交警大队提醒广大驾驶员:无证、饮酒驾驶机动车属违法行为,酒驾醉驾成本大,切勿心存侥幸! (来源:渭南交警临渭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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