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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荔法院朝邑法庭以调解方式妥善化解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原被告曾为同居伴侣,其间共同生育一子。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解除同居关系,却在子女抚养权归属、探望权行使及抚养费支付等核心问题上产生尖锐分歧,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分别沟通,耐心倾听各自的诉求与顾虑:原告希望亲自照顾孩子成长,担心被告后续不履行抚养义务;被告则表示愿意承担抚养费,但希望拥有合理的探望权,确保能参与孩子的成长过程。“孩子的成长离不开父母双方的关爱,即便你们不再共同生活,也依然是孩子最亲近的人,应该为他营造一个和谐的成长环境。”暖心话语逐渐化解了双方的对立情绪。 同时,承办法官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非婚生子女权利保护、抚养纠纷处理的相关规定,向双方释法明理,明确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经多次调解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明确了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标准、探望权行使方式及频率。此次调解不仅高效化解了纠纷,更避免了诉讼对抗可能给孩子带来的二次伤害,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社会效果。 法官说法 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不因同居关系解除而消除,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法定义务,不得推诿逃避。无论抚养权归属何方,双方都应摒弃恩怨、相互配合,依法行使探望权、足额支付抚养费,不以孩子为争执筹码,共同为孩子营造稳定温暖的成长环境,守护其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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