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文明城市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调整划定的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特制定本通告。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城市规划区及其延伸重要区域、渭南经开区重要区域、各镇人员集中区、重点部位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未经依法许可,禁止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事由,燃放任何类型的烟花爆竹。
(一)城市规划区及其延伸区域:十里铺高架桥以东、五陵路以南、榆蓝高速以西、京昆高速以北。
(二)渭南经开区重点区域
1.渭南经开区新材料产业聚集区东区范围:龙山路东800米以东,蔡平路以南,椿黎路西600米以西,候西铁路线以北;
2.渭南经开区新材料产业聚集区西区范围:天阳大道以东、京昆高速南650米以南、201省道(含东侧100米以西)、纬四路以北。
(三)各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各镇人员集中区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具体为:
1.兴镇禁止燃放区域:兴镇花炮一条街以东、北环路以南、东门口兴罕路以西、108国道(含南侧100米)以北。
2.桥陵镇禁止燃放区域:富平县广化村东边南北生产路以东、桥陵镇坡头村永乐花炮厂至安王村桥马路以南、南北旅游专线以西、桥陵村三五路以北。
3.荆姚镇禁止燃放区域:荆姚镇王大路以东、京昆高速以南、绕镇路以西、荆施路以北。
4.苏坊镇禁止燃放区域:苏坊镇苏坊村冬枣园南北路以东、108国道(含北侧100米)以南、加油站至天奇面粉厂南北路以西、苏坊派出所门前东西路以北。
5.龙阳镇禁止燃放区域:龙阳镇蒲大路以东、北环线以南、东环路以西、313省道以北。
6.龙池镇禁止燃放区域:龙池镇七一村至原钤路南北通村路以东、埝城村埝五路以南、龙蔡路以西、原钤路以北。
7.党睦镇禁止燃放区域:党睦镇201省道(含西侧100米)以东、北街以南、榆蓝高速以西、南街以北。
8.陈庄镇禁止燃放区域:陈庄镇东陈村村西四组南北生产路以东、渭南经开区新材料办维四路以南、201省道(含东侧100米)以西、侯西铁路线以北。
9.永丰镇禁止燃放区域:永丰镇永坞路至南永丰村路段以东、108国道以南、永坞路以西、南环路以北。
10.孙镇禁止燃放区域:孙镇黄寨村通108国道以东、赵庄村至汉村通村路以南、蔡龙路以西、将军大道以北。
11.洛滨镇禁止燃放区域:洛滨镇万千一贵合作社东邻南北路以东、东岭村龙蔡路以南、洛滨派出所西邻南北路以西、万虎大酒店门前东西路以北。
12.椿林镇禁止燃放区域:椿林镇新街道以东、108国道以南、椿林村一二组通村公路以西、西延铁路以北。
13.高阳镇禁止燃放区域:高阳镇安清路向南延伸段至高阳村二组巷道全段以东、安清路以南、水峪村产业园南北生产路以西、高阳村六组至东加录村通村路以北。
14.罕井镇禁止燃放区域:罕井镇罕弥路以东、罕固路以南、东方路以西、大庆路以北。
15.尧山镇禁止燃放区域:尧山镇渭清路以东、池阳村樊家至渭清路段以南、南草地至延上路段以西、北汤房至渭清路段以北。
(四)下列重点部位的区域、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部队驻地、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图书馆、档案馆;
2.车站、广场、公园、停车场、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3.交通干道、其他地下空间;
4.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
5.仓库、输变电站、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
6.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风景名胜区;
7.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除夕至正月初六、元宵节等法定节假日和婚丧嫁娶可燃放适量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及禁燃区域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影响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筑物内的楼道、阳台、窗口、屋顶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其监护人或者亲属应当陪同、指导。
(四)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限制燃放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1.非法和假冒、伪劣、超标产品及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产品。
2.A类、B类等危险性大、需开放空间较大的烟花爆竹以及“焰火燃放活动专用”烟花爆竹品种。
3.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其他品种烟花爆竹。
三、县公安局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审批服务局、应急管理局、商务局、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执法局、融媒体中心、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组织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公安局做好本单位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镇(街道)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监管工作。
四、渭南经开区党政办、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融媒体中心等,应当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公益宣传,引导群众增强安全、环保、文明意识,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农历腊月十五至正月十五期间,融媒体中心等新闻媒体,应当持续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燃放工作的公益宣传。
五、因重大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向县公安局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六、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应责令停止燃放,并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社会各界监督举报。举报方式:110报警电话。
八、本通告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蒲城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30日
(来源:蒲城县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