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
渭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关于公开征求《渭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完善价格管理机制,规范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行为,依据原省物价局、省住建厅、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费发〔2016〕60号)《渭南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起草了《渭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与《渭南市主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意见反馈途径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wnsfgwjgk@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渭南市临渭区车雷街69号渭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在信封上注明“渭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意见反馈时间
2026年10月21日至2026年11月20日
渭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维护机动车停放服务设施经营者和机动车停放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和《陕西省定价目录》(2021年)《渭南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服务,并按规定向机动车停放者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场取向、放管结合、强化监管原则。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放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放设施;
(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因地制宜原则。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主城区(中心区、渭南高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和调整本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意见和收费标准,并抄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
旅游景区(点)配套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景区(点)门票价格管理权限审批。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按照《陕西省定价目录》《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区分类别、差别收费、累进递增原则。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放设施服务,可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级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开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将属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机动车停车收费项目以及中心城区公共资源停车场特许经营项目接入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平台,及时提供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财政专用票据,做好非税收入监管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税控和税务票据管理工作。根据停车场纳税人选择,及时足额为纳税人供应税务发票并督促纳税人按规定向机动车停放人出具。停车场经营者选择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的,税务机关积极协助纳税人办理开票等相关事宜。
渭南市主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修订稿)
一、收费标准适用范围
按照《渭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本收费标准适用范围:我市主城区(中心区,渭南高新区)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车站、公园、公立医院、公立学校、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博物馆、体育场馆、殡葬服务场所等自然垄断经营、公益性停车场。
二、收费类区划分
渭南市市主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划分为三个类区。
一类区划定范围:西至渭清路(乐天大街至胜利大街路段)、新盛路(胜利大街至朝阳大街路段);东至解放路(乐天大街至朝阳大街路段);北至胜利大街(新盛路至渭清路路段)、乐天大街(渭清路至解放路路段);南至朝阳大街(新盛路至解放路路段)。
仓程路、杜化路、金水路(朝阳大街至华山大街路段道路两侧)。
渭南北站、渭南火车站停车场。
二类区划定范围:一类区外,西至渭清路(渭华大街至渭河大街路段)、崇业二路(胜利大街至东风大街路段)、新盛路(东风大街至朝阳大街路段)、高新东路(渭河大街至胜利大街路段、朝阳大街至华山大街路段);东至解放路(渭华大街至双王街路段)、民生路(双王街至朝阳大街路段);北至胜利大街(崇业二路至高新东路路段)、渭河大街(高新东路至渭清路路段)、渭华大街(渭清路至解放路路段)、双王街(解放路至民生路路段);南至东风大街(崇业二路至新盛路路段)、华山大街(高新东路至南塘路路段)、朝阳大街(南塘路至民生路路段)。
三类区划定范围:一、二、类区以外至主城区范围内均为三类区。
三、停放收费时段及计费单位
(一)收费时段。
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道沿石以下):收费时段为每天8:00-20:00,夜间20:00至次日8:00免费。
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道沿石以上)、室外停车场、室内停车场,收费时间划分为两个时段:第一时段为当日8:00-20:00;第二时段为当日20:00至次日8:00。
(二)计费单位。
机动车停放服务分别实行计次收费、计时收费。
1.计时收费以每车位固定时长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一个固定时长的按一个固定时长收费。
2.计次收费以4小时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4小时的按4小时收费。
3.采取按月(季、年)方式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用的,费用应低于所在区域内单天累计收费金额总和,具体收费标准可在公示的收费范围内,由停车(泊位)场经营(管理)者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优惠价格。
四、停放收费标准
(一)停车时间在30分钟内(含)免费,停车时间超过免费时间的,免费时间计入停车收费时间。实行2小时(含)、1小时(含)免费的停车场(泊位),免费时间不计入停车收费时间。
(二)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道沿石以下)。
收费时段为每天8:00-20:00,其他时段免费。
一类区:0.5元/车位·15分钟。
二类区:0.5元/车位·15分钟;每超过15分钟累加0.25元。
三类区:2元/车位·次,每次为4小时。
全天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每日每车位收费最高不超过18元,不足最高限价的据实收取。
(三)室外停车场、道沿石以上道路停车泊位。
1.第一时段:8:00-20:00
一类区:0.5元/车位·15分钟,每超过15分钟累加0.25元。
二类区:3元/车位·次,首次为4小时;超过4小时后,每小时累加0.5元。
三类区:2元/车位·次,首次为4小时;超过4小时后,每小时累加0.5元。
2.第二时段:20:00-次日8:00
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2元/车位·次。
道沿石以上道路停车泊位夜间停放免费。
全天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每日每车位收费最高不超过15元,不足最高限价的据实收取。
(四)室内停车场。
1.第一时段:8:00-20:00
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执行0.5元/车位·15分钟;每超过15分钟累加0.25元。
2.第二时段:20:00-次日8:00
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2元/车位·次。
全天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每日每车位收费最高不超过15元,不足最高限价的据实收取。
(五)采取按月方式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用的,月费用由停车经营者与车辆停放者协商确定。
(六)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五、停放收费优惠政策
(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时间在30分钟内(含)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政府全额投资建设停车场、公立医院停放时间在2小时内(含)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政府全额投资建设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公园、公立学校、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博物馆、体育场馆等自然垄断经营的配套停车设施,停放时间在1小时内(含)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殡葬服务场所免收停放服务费;
(二)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卫生救护、救灾抢险、环卫保洁、医疗废弃物转运、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维护、应急抢险、殡葬服务等以及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绿色牌照的新能源汽车在城市道路泊位停放,1小时内免费,超过1小时后按八折收费;在其他政府定价停车场统一按八折收费。鼓励有充电设施的停车场在新能源汽车充电期间减免停车费。
(四)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C2、C5)、行驶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机动车,在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停放,免收停车费。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对残疾人停车收费予以优惠。
(五)政府举办大型活动,在划出的临时停车区域内免收停车服务费;
(六)其他依照规定减免车辆停放服务费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实行查封扣押发生的停车保管费用,由作出查封、扣押决定的行政机关承担,停车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
六、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或管理者应严格执行停车收费明码标价和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晰区分定价形式,公示收费停车场名称、收费类区、收费时段、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车位数量、优惠减免规定、全天最高限价及监督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本标准自 年 月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