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两年未年报且失联!渭南74家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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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4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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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渭南市华州区颉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74家市场主体(名单附后):

经查,渭南市华州区颉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74家市场主体2024、2025年连续2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本局已于2026年9月18日在“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拟吊销公告》,依法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结果及陈述申辩、听证权利。上述市场主体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上述市场主体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上述市场主体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因上述市场主体通过登记的住所和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上述市场主体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华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渭南市华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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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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