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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7早9点左右,渭富桥北200米处发生的交通事故。
电动车主送往地区医院,抢救四天无效死亡.医院共花费将近12万.
经过临渭区小什中队的严密勘察现场,上报给临渭XX全体优秀的警察同志,做出了最牛的事故认定书。
电动车主骑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右转弯行驶至事故发生地点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大货车相碰撞。
电动车主违反了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过~。
机动车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情况下,应确保安全,畅通的条件下通行之规定。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认定:
电动车主负事故主要责任,大货车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认定书再次经过渭南市XX支队复核,给出了维持临渭XX出的事故认定.
肇事车主方说一共拿12.3万(包含医院花费)把事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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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说的东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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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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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都是停下来慢慢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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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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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出上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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