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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渭南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全年12345和12315热线受理各类消费者投诉、举报、咨询35887件,其中:12345热线转办工单10725件,12315平台接收25162件,经及时妥善处置,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966.2万元。
在第42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之际,为持续推进放心消费建设,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渭南市市场监管局近期将陆续公布2023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分别涉及对虚假商品标识、制售假劣商品、虚假广告宣传、违规销售处方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和处置情况,并对案例进行分析解读,希望通过这些案例分享,进一步提升广大消费者的消费维权意识和能力,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情简介:2023年3月27日,富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某小区业主投诉称,所住小区开发商在其拟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中,存在免除自身责任、加重业主责任、排除业主主要权利等情形,合同中具体条款显失公平,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处理结果:经调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23年2月向小区业主通知交房,到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签订合同时要求业主同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前期物业服务之增值服务协议》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还载有:“买受人须于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缴纳有关的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的条款。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剥夺业主合法权利并强迫业主接受所谓的“增值服务”,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消费提示: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购房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后就享有依法主张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权利,开发商收到购房款后有按照约定交付房屋的义务,不得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提醒广大业主,在购房时遇到纠纷或者争议,及时向当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反映,以维护自身正当合法权益。
案件来源: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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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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