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子赔偿金变“私房钱”?渭南一女子获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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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6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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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澄城法院宣判一起拒执罪案件,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与张某于1997年结婚,2005年8月二人离婚,其子张伟归张某抚养。2023年9月张伟因工伤死亡,用人单位将张伟的赔偿金143万元和工资18476.66元转至杨某的银行卡。2023年9月13日至9月15日,杨某向张某转账5万元用于张伟丧葬费用,同年10月4日至11月27日被告人杨某从其银行卡取现123万元后予以转移、隐藏。


张某与杨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张某于2024年3月5日向澄城法院提起诉讼,澄城法院于同年5月24日作出判决:被告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84万元。判决生效后杨某未履行给付义务。澄城法院于2024年8月14日向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杨某仍拒不执行判决、拒不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澄城法院于2024年11月26日向杨某送达了罚款决定书,杨某仍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审理意见

澄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为规避执行,采取银行卡取现并隐藏、转移财产的方式,且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某经电话传唤自动到案、应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某虽系电话传唤后到案,但其在到案后拒不如实交代财产去向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遂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


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一个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如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下一步,澄城法院将继续加大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与公信力。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澄城县人民法院、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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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6 11:49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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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6 12:32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维护司法权威与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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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6 13:05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人缺德,自己的孩子都不想管,况且这钱也不是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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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6 13:14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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