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0月11日)
陕西省医保局发布
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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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医疗保障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税务局,妇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 号)(以下简称长效机制)、《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25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5〕22 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我省 2025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对象及标准
(一)参保缴费对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外地户籍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在常住地参加居民医保。鼓励大学生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落实参保相关政策。
(二)财政补助标准。2025 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 700 元。财政补助继续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政策实施后有关财力划转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社〔2020〕1 号)规定比例由各级财政分担。
(三)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25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5〕22 号)要求,综合考虑我省经济发展实际,确定我省2025年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
(四)纳入绿色通道的特殊人员范围及缴费标准。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及其随军未就业配偶和子女、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低收入人口、相关部门下一年度新认定的低收入人口等,集中缴费期后可通过绿色通道,按照我省 2025 年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参保资助政策
全省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对部分人员参保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参保资助资金由财政资金和医疗救助基金解决。具有多重困难身份的资助参保对象,资助标准就高执行。
(一)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给予定额资助,市县财政资助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各级财政补助之和不低于个人缴费标准的 50%,高于 50%的市(区)不得降低现行资助标准,原则上低保对象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资助标准保持一致,享受资助后个人承担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行缴纳。
(二)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参保资助政策,按照低保对象资助标准给予定额资助。
(三)对本省符合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及十八岁以下子女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助按照《陕西省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办法的通知》(陕卫人口发〔2023〕36 号)文件执行。
三、身份认定
(一)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由民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分别核实核准,认定时间以缴费当年 12 月 31 日前各相关部门认定结果为准(集中缴费期前和集中缴费期内,各统筹区相关部门提供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名单,各级医保经办部门及时标识人员身份;集中缴费期内,因动态退出或困难身份变动影响资助标准变化的已参保缴费人员,个人已缴纳的参保费用不退回,已享受的资助参保金额不调整)。
(二)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同级医保经办部门提供参保资助人员身份信息和年度内动态调整身份人员信息。医保经办部门应及时更新参保人员信息,对核准身份且享受资助参保的特殊人群进行精准标识,税务部门依此组织征收。对动态调整身份的人员及时做好医保权益记录。
(三)自然年度内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纳入下一年度参保资助范围。
四、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
全省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2025年10月(具体时间以各统筹区发布时间为准)至2025年 12月25日。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或缩短集中缴费时间,由省税务部门同医保等部门商定后向社会公告,全省统一执行。
(一)一般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符合连续参保缴费条件的一般参保人员,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 日。
不符合连续参保缴费条件的一般参保人员,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按照长效机制规定,设置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 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一般人员在集中缴费期以外时间参保缴费,执行长效机制关于等待期的相关规定。待遇等待期间发生的就医费用均不能报销。
(二)其他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1.符合条件的职工医保转为居民医保人员
参保人员已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在职工和居民医保切换参保关系,其职工医保中断缴费 3 个月(含)以内的,可不受缴费期限制参加居民医保,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为参加居民医保缴费之日起至 12 月 31 日或再次变更日,中断期间待遇可追溯享受;职工医保中断缴费超过 3 个月的,居民医保待遇自缴费之日起设置 3 个月等待期,等待期结束后可享受待遇。
2.新生儿
(1)新生儿出生 90 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 12 月 31 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 90 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后的次月起至 12 月 31 日。
(2)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 12 月 31 日不足 90 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 90 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 12 月 31 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 90 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未在 90 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按一般人员参保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关规定执行。
(3)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 90 天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3.大学生
(1)当年已入学大学生及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参保缴费后,如符合连续参保要求,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如不符合连续参保要求,设置参保缴费后固定待遇等待期 3个月,等待期结束后可享受待遇。
(2)参保年度内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陕西省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至当年 12 月 31 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迁出陕西省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3)大学生参保缴费启动时间各统筹区可结合本地实际与本通知印发时间同步实施。
(三)其他待遇
(1)纳入绿色通道的特殊人员在集中缴费期结束后按全省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起。
(2)个人缴费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不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政策,可按全省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后,享受原认定身份的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起。
(3)落实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自 2025 年起,对断保人员再参保的,降低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3000 元;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 4 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 1 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3000元。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3000 元。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我省大病保险封顶线的 20%。居民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
五、缴费确认
(一)一般人员
1.参保人员按照拟参保户籍地或居住地税务部门公开的缴费渠道主动缴费,认真核对个人身份和参保地等信息,及时足额缴纳参保个人缴费。参保个人可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缴费情况。通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缴纳近亲属居民医保费或“医保钱包”等方式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通过医保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缴费情况。
2.参保人选择的参保地必须至少与户籍地或居住证所在地中一项相同,方可完成参保缴费申报。
(二)新增人员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的人员,须持本人户口本等户籍地有效证明、长期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具有特殊人员身份的须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前往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后,提醒和指导参保人员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或通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缴纳近亲属居民医保费、“医保钱包”等方式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医保经办部门根据税务部门反馈的医保缴费情况,及时为参保人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三)医保退费
参保人成功缴费,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个人缴费不再退回。待遇享受期前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其他统筹区参加居民医保,可在待遇享受期开始前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办理个人退费;待遇享受期前死亡的,可按规定终止参保关系并办理个人退费。参保人员退费申请,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通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缴纳近亲属居民医保费或“医保钱包”等方式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医保部门提出,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医保、教育、民政、财政、农业农村、卫健、税务、妇联等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医保部门要做好新增参保人员医保登记工作,明确各类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标准,集中征缴工作开展前,对各相关认定部门核实核准后提供的参保资助人员身份信息精准标识。根据税务部门反馈的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做好权益记录。
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参保动员,确保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率达到 99%。
各统筹区医保部门根据本统筹区居民医保有关规定,将自愿申请且符合条件的高校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方便学生就近就医,推动各高校简化报销流程,落实医保直接结算。
教育部门及各有关高校要为大中专学生(非教育厅所属院校由其主管厅局承担配合工作)参加居民医保提供便利,高校后勤服务机构和内设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属地医疗保障部门,建立高校参保经办服务点,做好参保宣传服务,畅通线上参保缴费渠道,为学生参保缴费提供便捷服务。
民政部门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等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农业农村部门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不稳定户)及返贫致贫等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卫健部门负责落实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及十八岁以下子女参保补助政策。
税务部门要全面履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职责,加大征缴宣传和工作力度。持续优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信息系统,做好征收政策维护,拓宽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
妇联部门应配合做好儿童参保专项行动相关工作,确保儿童参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重视宣传工作。各统筹区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手段,突出医保政策的惠民性和互助性,通过典型案例和通俗解读提升宣传吸引力。加强政策培训,确保工作人员精准掌握、群众清晰理解,同步做好舆情引导,营造造积极参保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