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2025年10月27日,椿林镇万兴村七组村民闫某在自家耕地焚烧玉米秸秆,致使邻家数亩玉米遭受损失,椿林镇巡查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有效制止事态蔓延。闫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秸秆禁燃禁烧相关规定。目前,派出所已对当事人闫某依法实施行政拘留5天,并处以500元罚款处理。
案件警示
秸秆焚烧不仅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还极易引发火灾,对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在此郑重呼吁广大农民朋友,以这起案例为戒,引以为鉴,坚决杜绝秸秆、落叶等露天焚烧的违法行为,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共同抵制露天焚烧行为,携手共建优美生态环境。
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公民焚烧个人或他人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等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