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
中国检察网发布起诉书
渭南多名干部、老师
因涉嫌受贿、行贿罪
被警方依法逮捕提起诉讼
被告人焦某某,男,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局办事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2016年4月12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年4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渭南市华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某,男,汉族,大学本科,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白水**教师,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2016年4月13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因涉嫌行贿罪被依法逮捕,2016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专科毕业,陕西省商洛市**县**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住白水县**路**小区**号楼,2016年4月13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武某某,女,汉,本科文化,白水县**局**管理中心科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2016年4月19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年4月29日被依法逮捕,2016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贺某某,男,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白水县**局总工程师,2007年12月10日至2016年4月份任白水县**办主任,白水县**局副局长(兼),2013年6月20日任命贺某某为白水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主任,2015年10月30日免去贺某某为白水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主任职务,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住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城关西街,2016年4月27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华州区看守所。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行、受贿罪的犯罪事实
2013年春节,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和犯罪嫌疑人焦某某在一起吃饭时聊起廉租房一事,过后,田某某找焦某某让其帮忙给自己办廉租房,焦某某随后就咨询了在保障房工作的犯罪嫌疑人武某某,武某某告诉他办理廉租房需要的相关资料。田某某随后就把准备好的申请资料和5000元现金给了焦某某。不久,焦某某在中瑞购物广场办了一张1000元的购物卡,后把卡和田某某的资料交给了武某某。
在2013年5月份田某某和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闲聊时说起廉租房一事,并说自己已经办成,问李某某是否要办,李某某说要办,田某某告诉了李某某需要准备的资料,并说办好廉租房需要10000元给具体办事的人,李某某准备好钱和资料后就交给了田某某,田某某从总抽取了5000元。后来田某某将他妻弟张某、他岳父张某乙和李某某的资料,每户5000元,共计15000元交给了焦某某,并说是自己的亲戚朋友让给帮忙办一下。焦某某再次到中瑞购物广场办理了3张1000元面值的购物卡,后将张某、张某乙、李某某的申请资料和3张购物卡交给了武某某。以上四户除田某某在公示阶段被人举报未办成,其余三户廉租房均已办好。
后来李某某断断续续收集他人廉租房申请资料,一直到2014年年底共计收集到的资料和钱27户,其中有3户每户交给李某某10000元,其余24户每户交给李某某13000元。李某某先后交给田某某27户廉租房申请资料,并按照每户10000元的标准交给田某某27万元现金,李某某从中非法获利72000元。田某某交给焦某某19户时4800元,8户是8000元,田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14800元,焦某某收取田某某送的175200元,焦某某将27户资料及62000元给武某某。武某某让其领导贺某某帮忙办事。
(二)贺某某贪污罪的犯罪事实
1、2010年贺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不符合享受廉租房补贴条件的人员郑某某、王某某、张某丙、孙某某、刘某某等五人采取虚报的手段加进公租房补贴名单,在廉租房补贴发放卡时,贺某某代领以上五人的补贴卡,贪污公款24960元。(其中郑某某的廉租房补贴7920元,孙某某的廉租房补贴3960元,张某丙的廉租房补贴3960元,王某某的廉租房补贴3960元,刘某某的廉租房补贴5160元)。
2、贺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冒领的手段分三次领取问某某的廉租房补贴900元(2008年7月-12月,2009年1月-6月,2009年7月-12月份的廉租房补贴),领取问某乙的廉租房补贴180元(2008年7月-12月的廉租房补贴)。
3、贺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3年2月4日和2月6日分两次报销自己私人所有日常驾驶的车牌号为陕E****8的轿车修车费用共计16680元。
4、2014年贺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示下属薛某某虚开发票1860元,打印发票签字审核,在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予以报销。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本单位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取请托人1752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李某某为自己非法获利,主动联系廉租房申请,从中收取钱财,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国家工作人员焦某某行贿1752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廉租房管理与分配工作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6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利用住房保障性住房中心主任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手段贪污公款4458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