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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吕某某,男,汉族,19**年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文盲,农民,2021年3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华州区看守所。
2021年1月6日11时许,被害人翟某某、张某某二人驾车到渭南市华州区赤水镇沙弥村刘东组被告人吕某某家寻找其女儿吕某丙,称吕某丙骗取二人钱款,吕某某夫妇称吕某丙已出嫁不予理睬,后吕某某妻子张某甲在欲出门时被翟某某、张某某阻挡,双方发生争吵并引起冲突,张某甲挣脱出门后叫来同村的吕某某兄弟吕某乙、吕某丁到达现场,双方争执过程中,翟某某将张某甲推到在地,吕某丁、吕某乙、吕某某与翟某某、张某某发生厮打,期间吕某乙手持木棍击打张某某头部,吕某某拿一铁叉木把在张某某头部击打,张某某逃离现场,后吕某某用铁叉木把在翟某某腰部击打造成翟某某腰2、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经渭南市华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渭华)公(司法)鉴(法医)字〔2021〕2号鉴定,翟某某腰部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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