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薛望通讯员樊洁吴巧玉)因资金运转出现困难,男子便虚构可通过关系购买到繁华地段内部房,诈骗7名市民90万元“购房定金”后进行挥霍。23日,三原县人民法院宣判,因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韩某经营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和一家茶楼,因资金运转出现困难,2011年3月开始,他虚构能在西安曲江购买到内部房,骗取远房亲戚的信任,通过其介绍认识想买房子的市民。截至2014年4月,他先后以购房定金名义从7名欲购房者手中共收取90万元,其中缴纳定金最少的为5万元,最多高达22万元。 同时,韩某向缴纳购房定金的市民出具了盖有虚假的“西安中冶建研置业有限公司”印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西安中冶建研置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陕西大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专用章”的收款收据以及收条。 2014年10月,其中两名交定金的购房者要求退还房款时,韩某分别退了1万和6万元,剩余钱财全被韩某挥霍。 三原县人民法院认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达90万元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然而,韩某主动向两名购房者共退还赃款7万元,具有部分退还赃款的行为,可适当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韩某将诈骗来的钱财用于个人经营等支出,属于肆意挥霍,数额特别巨大,主观恶性较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23日,三原县人民法院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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