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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某某某,男性,1995年出生,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报经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批准后于同年4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网图) 案件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法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某某某在榆阳区牌楼中巷馨和宾馆202房间住宿期间,向该宾馆215房间门口内喷“迷药”意欲将被害人郑某迷晕后对其实施强奸,并购买避孕套。被告人某某某在215房间门口第三次喷洒“迷药”并等待迷药起效时被被害人郑某发现。 (网图) 法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为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而制造条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预备)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二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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